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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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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30 14:28:53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网友:请问婚后一方死亡债务要怎样办?
律师:夫妻双方应首先证明,夫妻双方以自己的名义所欠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他们可以证明夫妻双方以自己的名义所欠的债务是用于个人不合理的支出(赌债、吸毒等)。法院应裁定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一)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结婚一方的丈夫或妻子死亡并幸存,对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幸存一方支付。(二)继承人对夫妻的个人债务消灭后,由继承人清偿。遗产的继承应当清偿继承人的债务。实际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得自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一)婚前贷款所得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购买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一方或者双方或者双方都为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还债的;(五)扶养子女的债务;(六)对负有扶养义务的老年人的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对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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