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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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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30 15:05:13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网友:请问自书遗嘱需要执行人吗?
律师: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遗产或者其他公司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写的,涉及死亡的遗嘱中涉及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的真实意思。这意味着死者的签名和年、月、日没有相反的证据是有效的。自写的遗嘱不一定要由遗嘱执行人或指定执行人执行。写遗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遗嘱的全文必须由立遗嘱人撰写。(二)遗嘱人应当亲自签名。
(三)遗嘱人必须写明年、月、日。在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有利于鉴定争议的真实性,而且有利于确定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当遗嘱之间存在冲突时,也有助于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四)自行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变更、增加、删除、修改。
遗嘱写好后,一般应由遗嘱人或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管,一般不应由遗嘱的继承人保管,以避免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遗嘱人亲自在遗嘱上签名,写明年、月、日。在圣经上作见证的,要有两个人以上。其中一份应注明证言的年、月、日,并由证言人、其他证人及遗嘱人签名。遗嘱以录音形式订立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可以在危急的情况下进行口头遗嘱。一份口头遗嘱将有两个以上的证人作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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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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