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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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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4 11:02:07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网友:请问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什么特殊规定?
律师:《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
1、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兄弟姐妹之间,因扶养关系而发生,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时,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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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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