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家庭纠纷
发布时间:2021-08-04 11:03:58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
网友:请问遗嘱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要怎样办?
律师:当遗嘱只有一个继承人时,由于继承人的死亡,先前的遗嘱将自动失效。如果继承人不想按照法定继承来安排遗产,可以准备一份新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遗嘱,将变更为法定继承。如果继承人已经将财产安排给多个遗嘱继承人,即使一个或多个遗嘱继承人死亡,其他继承人也可以根据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的有关部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人放弃遗赠;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遗属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4. 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5. 遗嘱未被处理的遗产。“遗嘱式继承”是指继承人对继承人的继承人所作的确定,以及每一个继承人根据遗嘱中法律遗嘱的内容要求,依法继承遗产的份额。
当有两个证人对自己的意识不感兴趣时,遗嘱人应在没有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清楚地承认自己的真实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关继承: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和遗属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理的遗产。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黔西南知名民事案件律师|黔西南扶养权纠纷律师|黔西南物权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055131com/index.php?id=29695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