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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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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7 10:07:17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案件经过审理,申请人败诉或者虽胜诉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金额小于先予执行裁定确定的数额,则申请人构成不当得利,申请人应当返还基于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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