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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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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4:57:12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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