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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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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5 14:43:53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叔叔去世时留下一套房产,他没有别的亲人了,我可以继承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继承人并不包括侄子(女)、外甥(女)。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遗产由兄弟姐妹的子女承,则兄差姐妹的子女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曝,也没有拿-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兄弟姐妹但已去世,此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代位继承遗产。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
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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