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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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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5 13:50:29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该遗嘱属于共同遗嘱。我国《民法典》并无对共同遗嘱的明文规定,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艇答》第十九条规定:“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该遗嘱有效。”所以,目前北京地区法院在审判中对共同遗嘱的效力是有认定依据的。全国其他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共同遗嘱有效性的判断仍存在争议。
(1)肯定说。该观点认为如遗嘱系父母双方中一方执笔,经双方共同签名擦印确认,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遗嘱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父母双方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有效,因此应当依照遗嘱来执行。
(2)否定说。该观点认为共同遗嘱从书写方式上看为代书遗嘱形式。依据代书遗嘱的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如在共同遗嘱上有其他可作为见证人的人员签字,并满足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则该遗嘱有效。
以上为不同法院对待共同遗嘱常见的处理方式。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建议通过各立遗嘱的方式,以规游遗嘱无效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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