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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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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5 13:42:12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公租房不归承租人个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因此,不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来说,承租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公租房,因此法院一般是不予处理的。但考虑到家庭其他成员通常会一同居住,公租房使用也涉及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所以,同住人或其他亲属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自行协商后变更承租人。
在司法实践中,公租房已经越来越呈现出私有化的性质,尤其是承租人可根据房改房政策以较低的价格将公租房转为私产,或者通过拆迁将公租房转化为拆迁利益进而转化为私产。为了解决公租房继承的问题,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例如天津市允许继承人办理变更承租人的过户手续,而沈阳市、上海市也明确公租房的使用权可作为遗产继承。但现实的问题是,政策规定只允许一人申请过户,即需要继承人内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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