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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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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09:34:26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情景案例]
2021年1月8日,甲建筑公司将多余的 20 吨钢材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因钢材价格下降,乙公司以甲建筑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建筑材料买卖、甲建筑公司出售钢材为超出经营范围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请问: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认立的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
木案中,甲建筑公司将多余的钢材出售给乙公司,虽然超出了经营范围,但不违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所签订合同有效。乙公司是合同的当事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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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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