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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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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09:54:44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2) 保全错误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5)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6)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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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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