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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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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7 11:18:42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对方因公司经营所负的债务,借条上说是个人债务,这个债务还和我有关系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在借条上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该债务应由债务人个人承担,非举债方不需要承担。因此,非举债方可以将举债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条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如果借条上已经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法院不会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非举债方无法提供借条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需从以下角度去考察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1)是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夫妻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其外在表现形式要满足该债务需要夫妻二人签字。如果非举债方没有签字,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非举债方在债务形成后,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承认过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2)即使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是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认定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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