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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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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8 09:34:51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效用?
[情景穆绰跷浑例]
萧某刚买的房屋装修完成。由于其被公司临时派去外地出差,于是其通过微信委托好友程某到某家电商场购买三台某型号的格力空调(3000 元/台),并通过微信给程某转了9000 元。但程某到家电商场后,看到相似功能的志高空调正在打折,于是自作主张购买了三台志高空调,共帮萧某省了 2000 元。萧某出差回来后,希望某家电市场能够退货或按自己的要求更换空调。
请问:程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吗?
[律师解答]
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超越权限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具有代理权,却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要仅向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无权代理就变成有权代理,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萧某委托程某购买三台格力空调,但程某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范围,构成无权代理。由于萧某拒绝追认,故该行为对萧某不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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