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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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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7 11:46:05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网友:请问一下怎么区别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
律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占有,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其占有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让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某种财产为担保,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称为抵押物;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权。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抵押物的占有是否转移。抵押不转让的,抵押物仍由抵押物的担保人保管;质押变更抵押物的用途,质权人负责保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毁损、减少,一般应当承担责任。债权人没有直接处分抵押物权利的,经法院审理起诉后,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者完成抵押物的处分;
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是一样的。法律依据:第三十三条“保证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是指抵押人意味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财产的价格或者以财产的拍卖、变卖的价格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动产折价或者以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格取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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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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