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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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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3 11:34:05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网友:已经去世的人到底有没有名誉权?
律师:已经去世的人到底有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编造谣言甚至肆意传播谣言的媒体及个人,其行为不仅对死者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给死者家属的精神造成伤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乔任梁去世了,无法发声维护自己名誉权,但是其家属依然可以要求一切媒体、微博停止造谣及谣言的传播,否则将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的,肯定可以由亲属进行诉讼解决,一般情况下,亲属应当提供侵犯名誉权的相关证据,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办理。
侵犯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哪些?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1、侮辱
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
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死亡人员依旧享有名誉权,若是任何人的行为侵害了死亡主体的名誉权,那么其亲属是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且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恢复已经受到侵害的名誉权,对于拒不履行的,那么就可以将此名誉权侵权案件起诉给法院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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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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