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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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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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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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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名誉权吗?

        发布时间:2022-02-08 11:15:47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网友:请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名誉权吗?

        律师: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名誉权吗?

        学校是依法享有名誉权的主体。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我国法律保护法人的名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学校享有名誉权,有权起诉侵犯其名誉权的人,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言论是在侮辱、诽谤学校的教职工,但学校与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学校内部教职工的行为举止,社会对学校内部人员的评价,直接决定了这个学校在社会上的口碑,试想,一个学校的师资何其重要,在选择一个好学校的时候,难道只是看到学校这个空壳吗?学校的名声响不响和它的管理,不仅是对学生的管理,还有对教职工的管理,要是学风不正,师德败坏,纵然有几百年老校的招牌,社会评价也还是可能一泄千丈的,因此学校可以受害人的身份起诉,是名誉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二、如何认定名誉权被侵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3、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学校是有名誉权的,与其他主体一样,若是发现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的,那么只要掌握了对方侵权的证据,就可以依照程序的规定,将这些证据,与民事诉状一起,提交给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辱骂学校教职工的行为,也可能会损害学校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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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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