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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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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3 15:57:31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055125com)
一、当事人如何打名誉权的官司?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来处理,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地。诉状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明法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内容。诉讼请求。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事实和理由部分主要写明侵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及结果,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序等等。
二、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认定。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对于名誉权侵权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法分子侵犯他人名誉权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的,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的侵权行为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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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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