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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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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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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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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0-08-11 14:38:07来源:贵阳合同律师|贵阳公司律师|贵阳商务合同律师|贵阳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016838com)

        抵押合同是从合同中产生的。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数量的财产(房地产和动产)向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合同有知名合同、诺成合同、单项服务合同、未付合同、基本合同、明确合同、从属合同等。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从合同。所谓转包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由于从属合同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所以从属合同又称“从属合同”。与担保合同类似: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存在的,是从从属合同而来的。没有主债务,就没有主债务的担保,也就没有担保合同,所以抵押合同必然是一种从属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担保的主要债务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四)抵押担保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予以更正。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机构为土地管理机构;(二)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抵押的;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五)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物登记当事人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第四十五条登记部门登记的材料,应当允许查阅、复制或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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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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