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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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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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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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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胜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4-21 09:29:25来源:贵阳合同律师|贵阳公司律师|贵阳商务合同律师|贵阳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016838com)

        一、借条胜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1、借条胜诉期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超过诉讼时效即失去了胜诉权,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由此可见,三年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债权人失去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而且,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的就不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了。不过债权人最好能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不管是通过协商还是起诉让对方及时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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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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