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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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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10:00:43来源:贵阳刑事律师|贵阳知名律师|贵阳优秀律师|贵阳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016608com)
有关部门对妇女关于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申诉等不予处理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承担什么责任?烟台刑事律师
黄玲玲(女)受到车间主任的性骚扰,她多次向分管厂领导举报,分管厂领导不但不解决,反而认为是黄玲玲多事,处处给她“穿小鞋”。分管厂领导的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接到妇女申诉、控告、检举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对待,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处理,更不能打击报复。对于分管厂领导的行为,应该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更正。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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