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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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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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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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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诽谤罪应该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21-07-23 14:02:30来源:贵阳刑事律师|贵阳知名律师|贵阳优秀律师|贵阳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016608com)

        网友:请问诽谤罪应该怎么判刑?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虚构事实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的客体是同一的,即他人的尊严和名誉。刑事侵权的客体是自然人。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编造和传播了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减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不得构成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名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有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凶者的目的是败坏他人的名誉。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真实事实或者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散布虚假事实而不损害他人名誉的,不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监禁、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前款所列犯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外,一律不追究。

        受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证据确实难以提供。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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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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