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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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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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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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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19 10:54:03来源:贵阳刑事律师|贵阳知名律师|贵阳优秀律师|贵阳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016608com)

        网友:请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有哪些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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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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