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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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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3 14:18:24来源:贵阳刑事律师|贵阳知名律师|贵阳优秀律师|贵阳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016608com)
一、拐卖妇女罪自愿的怎么处理?
拐卖妇女罪中妇女自愿被卖也依然会被判刑,受害者意愿不影响犯罪构成,但当事人自愿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妇女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应当基于犯罪分子的实际的犯罪事实上,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如果存在异议的,是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进行上诉处理的,但只要犯罪事实存在,那么就都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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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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