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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11:18:36来源:郑州财产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zzzzjcls)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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