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4-10-29 10:43:50来源:中山刑事案件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zsxsajlspm)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案情简介
2019年某一天,余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途经诸暨市店口镇杨梅桥金家站路口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银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车辆受损,银某在事故中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余某立即报警并且急送银某到医院抢救,但受害人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关于责任认定及赔偿等问题,虽经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多次协调,但都没有结果。在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下,交警大队委托老杨调解中心调解此次纠纷。
调解过程及结果
老杨调解中心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背靠背地详细了解案情和双方的调解诉求。在调解现场,调解员在说明调解程序与原则后,又请双方当事人阐述各自的诉求。银某家属强调要行为方赔偿痛失亲人的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理赔款全额归受害人。调解员听完银某家属的陈述后,对于合理的精神损失赔偿费表示支持,并同银某家属讲清交通肇事双方的责任关系以及交通事故的理赔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银某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且未走人行横道,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在本案中银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调解员提出可按事故责任分担理赔,也可考虑一次性适当补偿精神损失费,其余按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理赔的调解方案。银某家属表示认同调解员的调解建议方案,并要求余某支付一次性精神损失费25万元。对此,余某当场表示精神损失费过高,无力承担。调解员对余某进行新一轮的释法说理和细致疏导,既明确他应承担的法律与民事赔偿责任,又对其进行疏导开解。但余某及其家属只同意支付一次性精神损失费15万元。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意向。
调解员明确告知双方家属,调解工作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及事故的实际责任情况来进行,双方家属如果不认可,均可去有关部门咨询。双方家属私下也可再做沟通,达成基本意向后,可再次向老杨调解中心提出协调请求。同时,调解员将调解的过程和双方的意向及时反馈给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并建议办案民警继续做好双方家属思想工作,劝告当事人余某适当提高一次性精神损失费1万一2万元,也要求银某家属理智对待,降低诉求标准。在调解员与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多次沟通下,双方当事人基本达成调解共识。双方当事人自愿请求老杨调解中心再次对于赔偿问题进行协调。老杨调解中心于3日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做出让步,余某一方从最多补偿15万元提升到一次性补偿16万元,受害人银某家属将一次性补偿25万元的诉求降低到一次性补偿16万元及全额享受保险理赔款(除车辆损失理赔款外)的合理诉求。最终双方自和解,签订调解协议。-次性补偿款用网上转账的方式当场付清,达到了案结事了、握手言和的良好效果。
案例点评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每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轻则造成人身伤残,重则直接让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造成生命的流逝、财产的损失。在调解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要做好与交警部门的衔接联动,这样既能第一时间掌握事故责任情况,又能分担交警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行政效能。在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多重矛盾时,调解员要深入了解当事人想法并做到法律宣传讲到位,体谅当事人的难处,注重情理融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文章来源:中山刑事案件律师排名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zsxsajlspm/index.php?id=43696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