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中山商务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合同争议 商务合同 合同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中山商务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中山商务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 民事纠纷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对方因公司经营所负的债务,借条上说是个人债务,这个债务还和我有关系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7 11:18:42来源:中山商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zsswhtls)

        对方因公司经营所负的债务,借条上说是个人债务,这个债务还和我有关系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在借条上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该债务应由债务人个人承担,非举债方不需要承担。因此,非举债方可以将举债方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条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如果借条上已经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法院不会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非举债方无法提供借条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需从以下角度去考察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1)是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夫妻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其外在表现形式要满足该债务需要夫妻二人签字。如果非举债方没有签字,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非举债方在债务形成后,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承认过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2)即使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是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认定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中山商务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中山商务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zsswhtls/index.php?id=43671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zsswhtls/index.php?id=43671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跟对方曾经约定,债务由对方承担,现在债权人找我要钱,我可以不还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中山商务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中山商务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