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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对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1-26 14:45:10来源:中山缓刑律师(https://www.00086.net/zshxls)

          刑事诉讼法对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立案,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权查阅卷宗、询问证人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等。这些都是律师正当权利,刑诉法中有明文规定。下面和握法网一起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二、律师会见的范围是什么?

          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三、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何在?

          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综上所述,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的基本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律师行使会见权应该按照严格程序,在一定范围内执行。像一些特殊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律师是不能会见的。律师在准备会见之前,也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律师执业证书、法院公函等。如果对上述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握法网的律师,专业的律师会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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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缓刑律师

        文章来源:中山缓刑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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