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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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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3 13:40:04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请问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怎么样定罪?
律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以构成贪污罪。这种罪行的主观方面必须被故意称为属于他人的财产、遗落物或埋藏物,但仍被非法占用。犯罪对象限于三种财产:一是他人的财产受监护;另一种是被遗忘的财产。被遗忘的财产不等于被遗失的财产,与被遗弃的财产不同;第三是他人埋藏的财产。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非法占有他人保管的财产,数额巨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非法将他人遗忘或者埋藏的物品据为己有,拒不交出大量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非法占有他人保管的财物,数额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将他人遗忘或者埋藏的物品据为己有,拒不交出大量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只处理这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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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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