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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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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3 13:41:32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请问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危险物品未遂与未遂发射的界限是,只要行为人的投毒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毒品未遂犯罪。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应注意的是,在危险物品的犯罪和服用毒药的行为之间的区别。不论投毒的场合,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向,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不明人数或不明数量的牲畜投毒伤亡,并希望或让这种结果发生,就应当予以公布。
关于危险物品犯罪。如果投毒行为仅针对特定个人、特定家庭饲养的牲畜、承包鱼塘等,其损害后果自觉限于本地区范围,不应视为危险物品投送罪。对故意杀人罪、故意破坏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罪。法律依据:刑法第115条:纵火,滴水的声音,爆炸和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重大损失的公共和私人财产监禁十年多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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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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