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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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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3 13:42:20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请问中止犯和未遂犯该怎样判刑?
律师: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两个概念。两者都属于故意犯罪,容易混淆。如何区分中止犯和未遂犯似乎是刑法理论的必然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理论之争却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1.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效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2. 未遂犯——不能犯的未遂犯是指由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已经开始,但尚未得逞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刑法》第24条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开始实施犯罪。
对未遂犯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中止的。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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