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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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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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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3 13:49:50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请问寻衅滋事主犯能缓刑吗?
律师:正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是主犯。以犯罪为目的,由三人以上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所犯的一切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以外的主要分子,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因此,主要犯罪人是犯罪集团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共同犯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满三年、有犯罪行为、没有再犯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显著不良影响的罪犯,可以适用缓刑。3.已满75周岁的孕妇和罪犯应当宣告缓刑。因此,只要主犯挑拨是非符合缓刑条件,就可以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罪轻;
(二)有犯罪的表现;
(三)没有再犯的风险;
(4)声明该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地区、场所,联系特定的人。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再判处刑期,必须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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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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