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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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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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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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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如何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

        发布时间:2021-07-23 13:50:09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请问如何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

        律师:寻衅滋事是指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袭人、横霸、在公共场所大肆寻衅滋事等。犯罪属于社会秩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程度,并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进行刑事处罚的犯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岁。构成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岁。

        另外,根据两种犯罪的行为特点,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对特定的人造成身体伤害。然而,寻衅滋事的对象并不具体。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的犯罪分子往往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从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是由对他人身体的严重损害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对他人身体的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其他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挑衅、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追逐、截击、辱骂、胁迫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强行或者擅自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三)对多次有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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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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