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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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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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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故意寻衅滋事要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23 14:35:33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请问故意寻衅滋事要怎样处理?

        律师: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犯罪之一。根据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罪。对于轻微的、无害的挑衅性、煽动性行为,只能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挑衅滋事罪的起点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个定罪的案件,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个非定罪的案件,或者相同的情况,刑期增加六个月。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一项轻微伤害,刑期将增加6个月至1年;每增加一处轻伤,刑期就增加两个月。强行征用他人财物或者擅自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每增加200元,增加1个月的刑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挑衅、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行或者擅自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在公共场所闹事的。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的。对多次有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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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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