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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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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6 10:35:57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请问诬陷他人盗窃该怎样处理?
律师:诬陷情节严重的案件是犯罪行为。仅仅构成违反法律和秩序的犯罪是不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罚款,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企图对他人提起刑事诉讼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内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看、偷听或者私下传播他人消息的。刑法规定,捏造虚假事实,诬告他人意图对他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前两款规定不适用虚假指控,适用虚假指控或者虚假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其他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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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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