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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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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6 10:37:06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请问冒用别人商标被刑拘应该怎么样处理?
律师: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特别严厉的惩罚是3至7年的监禁和罚款。假冒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违法经营数额的刑事犯罪,非法收入数额的确定十分重要。违法经营额超过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两种以上,违法经营额超过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通过假冒注册商标取得的销售额,包括销售额和未售出商品的库存量。违法所得的数额,是指行为人在扣除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可以看出,当侵权人被拘留时,重点应该放在非法操作的数量和非法收入的数量上,看是否存在非犯罪的可能性。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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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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