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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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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7 09:58:12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请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并不要求一定是犯罪,违法也可,但强调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要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相应的损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此处要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尤其是事后防卫,大家要多注意,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再实施相应的行为即为事后防卫,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行为不但不成立正当防卫,反而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罪。
3、意图条件: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即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进行正当防卫,在此处要排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及偶然防卫行为。
4、对象条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本人,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者。
5、限度条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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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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