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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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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1-08-18 16:12:41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请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律师: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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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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