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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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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30 16:07:00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律师: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是以既遂犯罪的处罚,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1.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2.因果关系冋题
犯罪中止过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1)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2)介入因素与中止有效性问题。一般的,犯罪中止的成立,不仅要求有中止行为,还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也即中止行为要具有有效性。但是,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此该如何处理?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对此主要是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就只剩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以供选择;由于行为人毕竟采取了中止行为,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对二者的因果关系,应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
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若是在落实犯罪行为的过程之中,确定自己停止犯罪或采取某积极的举措就不会导致犯罪结果发生,但是依旧继续犯罪的,此时不会构成犯罪中止。对于此类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的刑事案件,一般会造成犯罪既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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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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