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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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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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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一样的吗?

        发布时间:2021-08-30 16:18:16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一样的吗?

        律师: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不一样的,具体区别如下:

        1、非法拘禁罪,就是用紧闭或者扣押的方式,强制的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2、非法拘禁罪的既遂标准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只要国家司法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他人非法拘禁,此时罪名成立。此外还需要满足拘禁时间限制等条件之后,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对于没有涉案,并且不是犯罪嫌疑人,司法职员将其非法拘留二十四小时以上,就会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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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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