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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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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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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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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有哪些区别

        发布时间:2021-08-30 16:22:17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有哪些区别

        律师:犯罪未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也在于此。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且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都没有未完成形态一说,他们只有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成立了既遂就是犯罪,没有成立既遂就不构成犯罪。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办案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收集案件的证据,对于犯罪没有形成后果的,不构成犯罪。犯罪的当事人员,应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犯罪人员如有立功、悔过等情况的,应该减轻对违法人员的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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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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