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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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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1 09:48:35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点有哪些?
律师: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点有哪些?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点包括以下四点:
1、存在故意犯罪过程中;
2、存在于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中;
3、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4、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所谓犯罪工具,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犯罪预备、中止与犯罪未遂是除了犯罪既遂之外的三种常见犯罪状态,任何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过错之中,就需要从犯罪结果来确定该案件具体犯罪状态,然后再结合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来判处刑事责任。相比较于既遂返祖分子,此三类状态的处罚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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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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