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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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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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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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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假释期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02-25 10:31:37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刑法中假释期是什么意思?

        假释期就是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网友:假释期满是意味着什么?

        假释考验期满,是原判刑罚已执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网友:假释期间的限制有哪些规定?

        1、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假释就是属于可以在监外执行,只要假释的期限已满才能确定犯罪人员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对于假释期就是属于对犯罪人员的考验期,如果在这个考验期之内而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那么必定就会撤销假释从而进行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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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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