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刑事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事故致伤残,不厌其烦解纠纷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货车肇事致人死,合理调解息纷争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无罪辩护

        诈骗退赃款是退给受害人吗?

        发布时间:2022-12-21 13:59:42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一、诈骗退赃款是退给受害人吗?

        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 诈骗追赃法律依据有哪些?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地方返还诈骗的财物。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三、追赃的三种方式有哪些?

        1、公安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2、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3、诈骗人主动退赃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诈骗的行为只要一旦构成必定就要给他人带来一定的损失,作为犯罪在被判决之前就需要把得到的款项退还给受害人或者是上缴给国库,所以,不同的情况就会作不同的处理,从而才能确保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index.php?id=27655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index.php?id=27655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吗?
      • 山东省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_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杨统河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