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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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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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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9 15:46:21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一、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具体是指: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如果在刑事案件当中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现有的证据还存在着其他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的,不能绝对的证明当前的犯罪行为确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所以,疑罪从无原则也体现了司法制度的严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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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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