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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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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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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5-05 09:31:21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zmls926310com)

        网友:毒品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

        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走私制毒物品罪;

        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

        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

        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

        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涉毒”活动,从来就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甚至对于一些毒品行为,《刑法》中还规定了有关的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而毒品犯罪可以说就是所有毒品类罪名的总称,其中就各个不同的毒品犯罪,要求的立案标准不同,客观表现也不一样,自然《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也是存在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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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法律顾问律师_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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