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驻马店刑事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刑事拘留 诉讼管辖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驻马店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驻马店刑事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迷信观念闹纠纷 志愿调解促和谐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 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生效后、进人执行程序前,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当事人能否就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指的是什么?由谁提出?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私分集体财产,怎么办?烟台刑事律师
      •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管辖

        请问公司的一般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1-07-27 10:03:48来源:驻马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zmdxsls)

        网友:请问公司的一般诉讼时效?

        律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公司诉讼的类型

        1、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股权确权诉讼、股东权行使诉讼、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2、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3、股东对股东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提起的诉讼;

        4、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诉讼;

        5、由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驻马店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驻马店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zmdxsls/index.php?id=29936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zmdxsls/index.php?id=29936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法人不是公司老板了可以起诉公司吗?
      • 请问原告没有身份证可以起诉被告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驻马店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驻马店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