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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27 10:06:29来源:驻马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zmdxsls)

        网友:请问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是什么?

        律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届满时(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特定事由而无法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不得完成,须待该事由结束后再经过一定期间(六个月)方可完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构成要件

        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

        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

        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 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 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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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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