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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民事案件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06 15:22:01来源:驻马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zmdxsls)

        一、审理民事案件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二)法律后果不伺。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三、民事诉讼的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交起诉书或者起诉状。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每个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会因为案件的情节而发生变化,比如说中止或者是终止,不过在诉讼时效中止之后再恢复的情况下,诉讼时效需要重新进行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是要有法定的理由,否则不可以进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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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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