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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15 19:34:49来源:驻马店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zmdxsls)

        一、民事赔偿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有哪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行为,是根据民事赔偿的具体情况而定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于诉讼时效已满的情况下,那么司法机关是可以不予受理的,但可以提供上述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条件来由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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