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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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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邮箱:xingrenlawfirm@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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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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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安自诉案件是否会立案?

        发布时间:2023-01-02 14:40:11来源:沈阳寻衅滋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xxzsls)

        一、对于公安自诉案件是否会立案?

        部分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也会立案,比如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罪,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立案条件有哪些?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三、刑事自诉状范文:

        自诉人:姓名 ,性别 ,年月日生 , 族, 县人,家住 。

        被告人:姓名 ,性别 ,年月日生 , 族, 县人,家住 。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 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XX年XX月XX日

        主要是自诉案件的范围比较广,所以,不能说所有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都不会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话也会告知报案人不立案的原因。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情况下,那么报案人只能自行收集证据到刑事法院去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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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寻衅滋事律师

        文章来源:沈阳寻衅滋事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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